依據營建棄填土資訊系統土質代碼分類,桃園市政府同意核准本土資場收受營建剩餘土石方種類為:
代碼 |
土石種類 |
B1 |
為岩塊、礫石、碎石或沙 |
B2-1 |
為土壤與礫石及沙混合物(土壤體積比例少於30%) |
B2-2 |
為土壤與礫石及沙混合物(土壤體積比例介於30%至50%) |
B2-3 |
為土壤與礫石及沙混合物(土壤體積比例大於50%) |
B5 |
為磚塊或混凝土塊 |
B6 |
為淤泥或含水量大於30%之土壤 |
B7 |
為連續壁產生之皂土 |
B6、
B7
為了因應桃園市潛遁工程、連續壁工程、基樁工程(捷運工程、汙水下水道工程…)所產生出之營建泥漿,依據府工建字第1030229811號,本土資場於103年9月18日取得桃園市政府同意核准增加收容營建泥漿(B6、B7),成為桃園市內第一家收容 B6、B7 的合法土資場,以配合有產出 B6、B7 之工程能夠正確合法申報。
為了因應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中第19條 ”建築工程之營建剩餘土石方……。收容處理場所裝置具有逐車追蹤流向功能之設備,據以管制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流向者,得免依前項辦理抽查。第一項……。”本土資場配合桃園市政府有效監控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,將優先採用即時追蹤系統(GPS),以因應未來市府管理趨勢。
備註:
一、公共工程承包商變更合法處理場所時(含土資場場外轉運),需依第一階段辦理。
二、未完成二階段申報前或與原備查內容不符時,請該公共工程主(管)辦機關要求承包商修正改進。